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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度药品专利——打破迷思
美国杜邦内穆尔公司 VS.塔那加尔达化学有限公司
2010年,印度专利局就美国杜邦公司(以下简称“异议人”)提出的一项授权前异议案作出裁定,该异议案反对授予Gharda Chemicals Ltd. (以下简称“申请人”)一项名为“大规模生产吲哚美辛的方法”的专利[17]。异议人根据专利法第3(d)条提出异议,认为该发明仅要求使用已知方法。专利局驳回了异议人提出的上述理由,并裁定:
“……根据以上讨论,我确信,相对于异议人引用的现有技术,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既具有新颖性,又具有创造性。申请人请求保护的发明为权利要求(1-3)中包含的“大规模生产茚虫威的方法”。由于所要求保护的方法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,因此它不能仅仅归因于对已知方法的使用,而是该方法在反应方案中使用了新的溶剂混合物。因此,异议人提出的该异议理由无效。”
因此,控制员向申请人授予了专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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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7] 印度专利号 2412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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